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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土地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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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可以抵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土地通常是以抵押作为担保的方式,对土地进行抵押是权利的抵押而不是土地本身,土地权利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移转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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