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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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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律师解答:为了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明确职责权限,统一解释程序,保证准确执法,结合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下列法规、规章,由进行解释: (一)授权由解释的行规; (二)制发的规章; (三)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有关工作的规章; (四)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 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第三条 在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工作,是全国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在本级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第四条 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明确职责权限,统一解释程序,保证准确执法,结合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下列法规、规章,由进行解释: (一)授权由解释的行规; (二)制发的规章; (三)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有关工作的规章; (四)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 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第三条 在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工作,是全国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在本级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第四条 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机关人民不胜任现职工作、不履行人民义务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应当予以辞退。2、因公致残、女性人民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等,不得辞退。3、机关人民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4、机关人民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机关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人民义务,不遵守人民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第三十一条 机关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人民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机关人民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机关人民,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拟以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由人事部审核后报审批;拟授予全国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人事部会同审批;拟授予全国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三十三条 机关人民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处分的机关人民,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对机关人民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实行警官职务序列。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县级以上地方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实行警员职务序列。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法律依据:《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实行警官职务序列。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县级以上地方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第十二条 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实行警员职务序列。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明确职责权限,统一解释程序,保证准确执法,结合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下列法规、规章,由进行解释: (一)授权由解释的行规; (二)制发的规章; (三)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有关工作的规章; (四)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 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第三条 在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工作,是全国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在本级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第四条 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队伍管理的制度和规范是:全面规范加强队伍的管理,恪守党纪党规,警纪警规,不越底线,不触红线,要敬畏法律,令行禁止,珍惜法律和人民赋予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二条 人民的任务是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包括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第三条 人民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 人民必须以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五条 人民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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