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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来源:修星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国家出版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出版管理的条例、章程、决定、命令、通知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未颁布前,出版法规是政府对出版工作实施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国家出版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出版管理的条例、章程、决定、命令、通知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未颁布前,出版法规是政府对出版工作实施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1种观点: 出版刊物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2、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3、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4、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5、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6、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7、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8、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出版物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1、到各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应注明经营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者身份证明、工商税务等证明材料;2、各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按照规定进行办证,期间办证人可查询办理进度,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不需要相关费用;3、办理后,办证人领取证件,张贴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4、换证、年检时,需要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部门审批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综上所述,出版刊物需要的条件如上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又称为图书经营许可证,是指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的行政性许可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公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监督管理、保障与奖励、法律责任、附则7章61条,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2002年6月27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法律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2种观点: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最新解读1、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2、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3、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发布背景,和以前有什么区别本次出台的新规,最根本的要素,其实就是“明确”二字。一是明确概念,二是明确依法行政的依据和边界。这里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新规适用的对象从以往的“互联网出版活动”转变为 “信息网络出版服务”,不仅明确了概念,还明确了管理边界。“互联网”和“信息网络”、“出版活动”和“出版服务”有什么不同?首先,“互联网”这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解释,在法律上不严谨,以往曾经出现过有人试图钻空子,提出“移动网络不算传统网络,是否还要申报”的疑问;也曾有人提出过“假如一款网游只在网吧架设服务器(不是盗版私服)进行推广,是不是就不用前置审批”等问题。新规定将对象变为信息网络,不仅目前来讲再无歧义,估计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也能包罗万象了。至于“出版活动”变为“出版服务”,最明显改变的是延长了管理半径,新规不仅是管理以往传统意义上的“出版活动”这种进行时,还要管理为“出版”这种“活动”进行“服务”的过去时和将来时。新规再次明确了“网络出版物”的定义。新规中指出: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新规中明确增加了手机、平板(包括可以通过网络下载内容的电视盒子)等智能终端的网络服务出版服务范围,可以说只有做不到没有想不到,定义的范围已经非常完美。另外,新规再次明确了网络出版的前置审批权。本次发布的新法中再次明确了对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这是很多人可能并未太在意的一点,但其实也值得一提。许多厂商在过往的游戏送审中,总是感到审查要求严格而苛刻,一切沾上对他人进行“偷”“盗”“抢”“杀”的行为都不行,连“偷菜”也不行,这些在现实社会中可以入刑的行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属于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均被禁止在游戏中出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法律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权。出版者权可分为图书出版者权和报刊出版者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版者的权利包括下列几项:(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有权出版并发行约定的作品。(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利。(3)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2种观点: 创办科学技术类正式期刊,由创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一)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应报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二)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或变相出版期刊。(三)报刊社不得出版或变相出版图书。(四)报刊改变原审批的重大项目或出版增刊,应重新报批和登记注册。(五)报刊停刊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注销原登记证号。停刊后如需复刊,应重新履行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定价标准;报刊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的定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 吊销许可证 。法律客观:《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著作权限制规定】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行政责任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对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物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制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行政责任作了说明。 一、违反《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二、违反《规定》出版发行下列不得发行的出版物的,在按照《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由发证单位注销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等; 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出版单位违反《规定》下列规定的:出版单位委托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应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发行委托书》;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的。 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 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符合《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的; 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在出版物销售前,未将出版物样本报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审验或者报送审验的出版物样本与所销售的出版物不一致的;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验;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将出版物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情况如有变更,但未在变更之日起15天内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指定的数据库管理单位提供有关数据; 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按照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处罚;未经批准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按照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国家出版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出版管理的条例、章程、决定、命令、通知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未颁布前,出版法规是政府对出版工作实施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据不包括出版企业规章制度。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出版行业的管理。一般包括对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的管理,对出版业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有序性的保障和监管,对出版物内容合法性的监管,对出版物质量的监管。由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在行政区域内具体实施,如在中国,由作为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活动的管理,各地人民政府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管理。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客观:《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创办科学技术类正式期刊,由创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一)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应报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二)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或变相出版期刊。(三)报刊社不得出版或变相出版图书。(四)报刊改变原审批的重大项目或出版增刊,应重新报批和登记注册。(五)报刊停刊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注销原登记证号。停刊后如需复刊,应重新履行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定价标准;报刊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的定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3种观点: 【期刊出版单位著作权限制规定】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行政责任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下达警示通知书; 通报批评; 责令公开检讨; 责令改正; 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责令收回期刊; 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上述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形与行政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二、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期刊出版单位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的,或者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四、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缴送样刊的。 五、期刊出版单位将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的期刊,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而未按《规定》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备案的; 期刊休刊未按《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的; 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未按照《规定》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的; 未按照《规定》在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 违反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的,或者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明显于刊名的,或者期刊的外文刊名不是中文刊名直译的,或者外文期刊封面上为同时刊印中文刊名;或者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未同时刊印汉语刊名的; 违反《规定》“一号多刊”的; 出版增刊违反《规定》,其内容不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与正刊不一致的;或未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未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的; 违反《规定》制作期刊合订本,未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而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未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的;或者将期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内容收入合订本的; 刊登有偿新闻或者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反《规定》,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此外,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1种观点: 图书馆管理制度规定包括图书馆开放时间、借阅手续、借阅的数量和时间以及工作人员管理等。其中具体有只要是院内职工、进修、实习人员借阅书刊或者在电子期刊阅览室上机,就必须遵守图书馆的一切规定,持胸卡等有效证件办理借阅手续。每次借阅书刊不可超过规定借阅的数量及时间。规定在图书馆内阅览的图书、报刊或者其它资料,不可带出图书馆。图书借阅制度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借书卡,入学新生由班主任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借书证。教职工和学生凭借书证(卡)借书。借书证限本人使用,每次可借1-3本图书,借期不超过10天。到期未看完者,须办理续借手续。教师借阅与本学期所任课程相关的专业书或专业参考书,借期四个月,到期全部归还。图书管理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建好三本簿册:图书种类登记册;图书分类登记册;图书借阅登记册。凡添置图书要及时上册,图书分类入柜,专柜保管,分类、号目整理有序。严格安全措施,防霉、防蛀、防尘、防鼠咬。管理员要认真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师生借阅图书一般不得超过十天,超过十天需办理续借手续,超过三十天作遗失处理。对遗失者要追还书款。拓展资料:总则:严格执规章制度,保持馆内的清洁卫生和良好秩序。管理制度: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建好三本簿册:图书种类登记册;图书分类登记册;图书借阅登记册。凡添置图书要及时上册,图书分类入柜,专柜保管,分类、号目整理有序。严格安全措施,防霉、防蛀、防尘、防鼠咬。法律依据:

第2种观点: 图书馆管理制度规定包括图书馆开放时间、借阅手续、借阅的数量和时间以及工作人员管理等。其中具体有只要是院内职工、进修、实习人员借阅书刊或者在电子期刊阅览室上机,就必须遵守图书馆的一切规定,持胸卡等有效证件办理借阅手续。每次借阅书刊不可超过规定借阅的数量及时间。规定在图书馆内阅览的图书、报刊或者其它资料,不可带出图书馆。图书借阅制度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借书卡,入学新生由班主任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借书证。教职工和学生凭借书证(卡)借书。借书证限本人使用,每次可借1-3本图书,借期不超过10天。到期未看完者,须办理续借手续。教师借阅与本学期所任课程相关的专业书或专业参考书,借期四个月,到期全部归还。图书管理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建好三本簿册:图书种类登记册;图书分类登记册;图书借阅登记册。凡添置图书要及时上册,图书分类入柜,专柜保管,分类、号目整理有序。严格安全措施,防霉、防蛀、防尘、防鼠咬。管理员要认真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师生借阅图书一般不得超过十天,超过十天需办理续借手续,超过三十天作遗失处理。对遗失者要追还书款。拓展资料:总则:严格执规章制度,保持馆内的清洁卫生和良好秩序。管理制度: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建好三本簿册:图书种类登记册;图书分类登记册;图书借阅登记册。凡添置图书要及时上册,图书分类入柜,专柜保管,分类、号目整理有序。严格安全措施,防霉、防蛀、防尘、防鼠咬。法律依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加强领导:学校对图书馆有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有检查、有评价、有总结,有学校领导分管,并在经费上予以保证;应根据管理需要设置合理的职称岗位,图书馆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2.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图书馆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如:《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书刊的外借制度》、《阅览规则》、《图书遗失、污损赔偿制度》、《音像资料使用规则》、《图书、清点、剔旧和处理方法》、《电子阅览室管理规定》、《图书馆设备管理制度》等,对各种制度应严格执行。3.账册设置:应有图书、音像资料的总括登记、个别登记、注销登记帐册,其中总括登记册与注销登记册应为纸质(如将个别登记全部打印,会造成很大浪费);应有期刊现刊登到帐册、电子资源登记帐册、借阅记录账册、书刊剔除与注销记录账册等。4.分类编目加工组织:对图书、音像、期刊、合订本期刊等各类文献应及时验收、登记。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进行分类,按国家标准进行编目,技术加工;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组织排架、藏书标识清楚明了,方便读者使用;对内容过时或不健康、长期压架失去使用价值、破损严重无法修补、不符合本馆藏书范围、复本过多、套册不全的图书、期刊和音像资料和教材更换二次后的教学参考书、习题集的复本,予以剔除;应每一年对流通的图书、期刊和音像资料;每三年对全部图书、期刊和音像资料进行一次清点,对清点丢失和剔除的图书、期刊和音像资料,严格办理注销手续,保证帐、册相符。5.文献保护:对仍具有使用价值的破旧文献资料要及时修复,延长使用寿命;读者还回的书刊应先消毒再归架;注意防火,馆区内严禁使用电炉、火炉;做好防尘、防盗、防潮、防霉变、防晒、防虫蛀鼠咬、防止数据丢失等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制定本法。第三条 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第四十四条 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合法利用文献信息;借阅文献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归还。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国家出版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出版管理的条例、章程、决定、命令、通知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未颁布前,出版法规是政府对出版工作实施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2种观点: 1.新闻出版业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哪些我国新闻出版业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2.图书的发展趋势1000字中国图书业的发展前景2008-2010年,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将不断上升,精神层面的追求也随之提高,对图书的需求量将会越来越大,图书出版发行业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随着中国图书发图书行和零售市场的对外开放,民营和海外资本接踵而来。图书出版发行业的竞争力也越来越激烈,中国图书出版发行行业也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如:高库存制约着图书出版业的发展、豪华图书舍本逐末、选题平庸重复出版、盗版图书出版屡禁不止、图书出版发行市场竞争混乱、图书出版结构不合理等等。针对这些情况,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规范市场,出版发行企业努力做出调整,社会各界做出相应的努力,取得不错的成效,使得图书出版发行市场朝着健康的方向发。请问:我一个学机械专业的大学生,刚毕业现在在做出版图。看你是否有兴趣做自己专业的了。数字出版的概念,内容,发展模式,理念。前景 - 已解决 - 搜。2007年的数字出版行业可谓风生水起,出版行业推进数字出版的积极性高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日发布的“2008年文化蓝皮书”指出,我国数字出版潜在市场巨大。未来五年,将有超过30%的手机用户通过手机阅读电子书和数字报,由图书馆等机构用户采购的电子书、数字报的销售规模将达到10亿元,由网民和手机用户带动的电子书、数字报内容销售及广告收入将达到50亿元。 数字出版蕴含巨大潜在市场 虽然以纸质媒介为代表的传统图书仍在当今的出版业中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全球信息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信息技术向各个领域不断延伸,我国数字出版产业迅速发展,数字出版理念逐渐深入,技术不断完善,形态日益丰富,受众迅速增。图书出版发行业未来发展空间?国际上图书出版发行重点企业。近几年中国图书零售市场一直保持着正增长趋势,2007年图书零售情况同比去年上涨了10.41%。2008上半年全国图书零售市场码洋规模同比增长6.26%,增长幅度低于2007年同期水平。另外在2008年上半年市场销量前500名图书中,有84本为引进版作品,同比有所减少。 2008-2010年,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将不断上升,精神层面的追求也随之提高,对图书的需求量将会越来越大,图书出版发行业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随着中国图书发行和零售市场的对外开放,民营和海外资本接踵而来。图书出版发行业的竞争力也越来越激烈,中国图书出版发行行业也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如:高库存制约着图书出版业的发展、豪华图书舍本逐末、。儿童书籍出版现状和发展前景 我不专业但愿意和你一起分析一下,前景应该很好,国家在推行,素质教育,图书一般是动画寓言的化妆品,不过以现在的情况不是很好,社会风气很差,现在也行不过有的家长过于严厉所以很少买,数字出版行业发展好吗?数字出版是一个 新兴行业 前景当然是非常的好了 但目前遇到的瓶颈问题也很多 看你是参与数字出版的那个环节了。斗牛士我理解的数字出版目前是几大行业所交汇在一块的数字出版:第一:互联网行业(百度、腾讯、新浪、淘宝、当当网等都已经进军这块了)第二:电信行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目前都在搞各自的阅读基地或是阅读器)第三:IT行业或者是电子产品(苹果、汉王、方正、诺基亚、爱国者等都在推出各自的应用系统或者是阅读终端)第四:传统出版业(出版社、图书公司、工作室)目前最大的瓶颈不是技术问题是版权问题,国内版权太混乱,传统出版业体制太落伍,出版体制没有放开,导致目前发展的比较混乱非常。 伴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易看热点信息技术的提高和应用普及,尤其是年轻一代读者的成长,我国国民的阅读习惯和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从。民营图书发行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面对新兴媒体的步步逼近,图书出版和发行作为图书业的两只臂膀,它们之间的合作顺利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图书业的未来 每年年初,全国各地的出版社、发行商都要云集北京,而北京书市也要照例拉开一年一度全国图书总销售的大幕。2007年的北京书市近在眼前,各地书商或许正在为新品的制作做最后的冲刺,但他们心中大概都在暗中盘算:吃完了今年的大餐,明年、后年怎么办? 随着新兴媒体的不断涌现,图书这一往日的纸媒“名角”渐渐被冷落,当互联网日益渗透进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人们发现一页一页地阅读渐渐成为往事,而浏览网页却成了每天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除了教科书和教辅材料还是学生书包中必不可少的“宠。图书出版发行物的税率是多少? 13% 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上升,精神层面的追求也随之提高,对图书的需求量将会越来越大,图书出版发行业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民营出版业的发展状况?我国民营书业的成长和发展已走过二十多年历程,目前的民营书业不再局限于图书销售环节,而是逐步向图书批发、连锁经营、咨询服务乃至网上销售等方面扩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书业经过市场的洗礼,逐步具备了机构精简、管理高效、市场意识强等特点,成为我国图书出版业,特别是图书流通领域不可忽略的力量。 但是不可否认,在民营书业走向规模化、规范化的同时,有大量的民营企业存在着规模、管理乃至诚信。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图书前言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千百万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与行业企业共同开发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的实训教材,并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根据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实际情况,通过企业调研和反复研讨,本学院与企业专家共同开发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和基于工作过程的系列教材,共11本。本套教材具有以下特点:1.教材内容根据岗位能力培养的需要设置。教材的开发经历了企业调研、提炼典型职业活动、确定典型工作任务、分析完成典型工作任务所需要的能力、根据能力目标配置教学内容的程序。所以,教材内容是围绕能力培养这一主线设置的。2.教材内容根据典型工作任务流程设置,并在知识的选取上遵循“管用、够用、适用”的原则。3.教材结构有利于“学训一体”“任务驱动”教学方法的实施。本套教材结构不完全统一,但都划分为学习任务、任务描述、提交成果、学习引导、学习过程、知识链接等几个层次,有利于先进的教学方法的实施。4.网络销售图书的法律法规问题1、根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

第3种观点: 《出版管理条例》的内容有: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出版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1种观点: 【著作权限制规定】违反《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的行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予以取缔,没收电子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制作、出版、进口含有《规定》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明知他人出版含有《规定》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含有《规定》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复制、发行、附赠明知含有《规定》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三、出版、复制、发行、附赠明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子出版物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五、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电子出版物的,予以取缔,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侵犯其他出版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的;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的; 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未经批准接受或者间接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的; 未经批准以经营为目的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发行、附赠非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的; 发行、附赠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材类电子出版物的。 七、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取得合法手续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的; 发行、附赠未经国家批准出版或者无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电子出版物的; 发行、附赠无来源识别码的光盘类电子出版物的。 八、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 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从非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进货或者无发货、进货凭证和目录的。 九、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未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按照《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场所未张挂经营许可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改变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转借、出租、涂改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事项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规定》所要求提供的文件、证件有虚假的,撤销原批准登记证件。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发展和繁荣我国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加强对电子出版物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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