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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勤务标准一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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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律师解答:为了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明确职责权限,统一解释程序,保证准确执法,结合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下列法规、规章,由进行解释: (一)授权由解释的行规; (二)制发的规章; (三)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有关工作的规章; (四)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 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第三条 在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工作,是全国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在本级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第四条 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明确职责权限,统一解释程序,保证准确执法,结合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下列法规、规章,由进行解释: (一)授权由解释的行规; (二)制发的规章; (三)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有关工作的规章; (四)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 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第三条 在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工作,是全国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在本级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第四条 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机关人民不胜任现职工作、不履行人民义务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应当予以辞退。2、因公致残、女性人民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等,不得辞退。3、机关人民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4、机关人民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机关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人民义务,不遵守人民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第三十一条 机关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人民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机关人民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机关人民,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拟以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由人事部审核后报审批;拟授予全国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人事部会同审批;拟授予全国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三十三条 机关人民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处分的机关人民,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对机关人民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实行警官职务序列。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县级以上地方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实行警员职务序列。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法律依据:《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实行警官职务序列。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县级以上地方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第十二条 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实行警员职务序列。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明确职责权限,统一解释程序,保证准确执法,结合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下列法规、规章,由进行解释: (一)授权由解释的行规; (二)制发的规章; (三)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有关工作的规章; (四)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 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第三条 在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工作,是全国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在本级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第四条 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队伍管理的制度和规范是:全面规范加强队伍的管理,恪守党纪党规,警纪警规,不越底线,不触红线,要敬畏法律,令行禁止,珍惜法律和人民赋予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二条 人民的任务是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包括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第三条 人民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 人民必须以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五条 人民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明确职责权限,统一解释程序,保证准确执法,结合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下列法规、规章,由进行解释: (一)授权由解释的行规; (二)制发的规章; (三)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有关工作的规章; (四)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 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第三条 在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工作,是全国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在本级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第四条 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内部管理主要为机关人民的管理、待遇,机关的编制和经费等内容。法律依据:《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四条 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十条 机关人民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第十九条 机关人民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第二十四条 机关录用人民实行考试录用制度。 机关录用的人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条 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2、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3、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法律依据:《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三条 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第四条 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第五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2种观点: 1、接处警必须着装规范、证件齐全、行为规范,主动亮明身份,开启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2、所有警情必须录入系统,受案立案必须出具受案回执或不予立案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3、执法办案区管理必须执行“四个一律”。4、讯(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必须同步录音录像刻盘保存,讯(询)问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5、调查证据必须程序规范、取证全面及时,法律文书材料录入案事件系统。6、强制措施适用必须规范,严禁保(监)而不侦、保(监)而不诉、违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7、涉案财物必须纳入涉案财物管理系统规范管理。8、执法规范化数据铁笼使用必须及时整改执法异常数据。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1、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2、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关应当立案侦查:(1)人民决定将案件移送机关,撤销该判决、裁定,或者裁定中止审理的;(2)人民依法通知机关立案的。3、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二、治安案件普通程序:1、立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2、传唤。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机关可以强制传唤。3、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4、取证。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5、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七条 人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特种防暴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为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机关及其人民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法律依据】:《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机关人民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机关纪检监察、督察、人事、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级勤务标准是全体勤务人员不准回家,全员上岗,全警24小时在位。法律依据:一、《机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按照预警勤务分级方法:一级勤务:全体勤务人员不准回家,全员上岗,全警24小时在位;二级勤务:全警上路,开展道路交通巡逻,市区主干道等路段随即布满警力;三级勤务:日常勤务。

第2种观点: 机关一级勤务要求:1、全体勤务人员不准回家,全员上岗,全警24小时在位;2、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同级机关的安排部署,积极参与检查站执勤执法工作,或者设立临时执勤点落实交通管理勤务工作。机关的人民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5、管理、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综上所述,我国机关所承担的具体职责包括: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等。【法律依据】:《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实行警官职务序列。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县级以上地方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级勤务标准是全体勤务人员不准回家,全员上岗,全警24小时在位。法律依据:一、《机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按照预警勤务分级方法:一级勤务:全体勤务人员不准回家,全员上岗,全警24小时在位;二级勤务:全警上路,开展道路交通巡逻,市区主干道等路段随即布满警力;三级勤务:日常勤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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