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开具普通法票,只填写付款方的单位名称就可以。
付款方的其他信息,如税号、账号、开户行、地址电话等,一律不用填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
(四)扩大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