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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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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就明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并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各地区一定要按照的规定执行。在具体工作中,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

2、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3、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大稳定、小调整是指在坚持上述第二条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适当调整。做好小调整工作还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

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

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对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

4、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一、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原则

第二轮土地承包必须坚持的原则:

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

2、集体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

3、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

4、有利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5、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二、土地承包的期限

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

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到2027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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