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执行人在外地或者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执行可以委托外地的代为执行。对被执行人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可以依职权决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出境。在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应当及时解除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出境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