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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人在外地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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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执行可以委托外地的代为执行,而当地的有义务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

一、强制执行的程序:

1、审查立案,人民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人民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二、申请执行的条件主要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

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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